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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解读张中生案一审判决(2)

2018-03-29 13: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日报》记者:本案作为十八大以来唯一因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仅仅是因为受贿数额达到了10亿元之巨么?今后是否贪污只有达到10亿元这一量级才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高铭暄: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受贿数额对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但数额不是判断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明确规定了“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即不再唯“数额论”。本案被告人受贿数额达10亿元之巨,但这并不是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唯一原因。“10亿余元”表明受贿人具备了适用死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条件,除此之外本案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仅是因为其受贿数额达到了10亿余元,同时本案判决也不意味着今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达到了10亿余元这一量级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极个别贪污受贿数额尚未达到10亿元,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超过了本案被告人的,仍不排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法制日报》记者:本案被告人为厅官,之前,省部级“大老虎”中也有贪污贿赂达亿元的,甚至因腐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的,都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会对这个厅局级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高铭暄:根据一审判决公布的事实,一审法院之所以对该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是只考虑了受贿数额,也不是只考虑了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而是综合考虑了受贿数额、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0亿余元,且单起数额在亿元以上的有两起,数额千万元以上的有八起,数额百万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数额高达人民币4.6亿余元;二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动向他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8868万余元,其中仅向一人索贿的数额即高达6085万余元;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长期疯狂索取、收受贿赂,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高压反腐的形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其受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长期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受贿10亿元,背后有一批行贿者。以前,老百姓有这样一种印象,受贿罪东窗事发,行贿罪安然无恙。对此,您怎么看?对于本案行贿者,依法应当如何处置? 
  高铭暄: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向性犯罪,通常是有受贿犯罪就必然会有行贿犯罪。不过,我国刑法对受贿和行贿罪规定的构成条件略有不同,如对行贿罪要求所有的行贿人均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行贿者本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受贿罪中只有部分情形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因此两者不完全对应。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贿者与受贿者的行为通常都会构成犯罪(即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出于方便收集受贿罪证据、严厉惩治受贿犯罪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了相对较大的从宽处理,相当部分的行贿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行贿者的处罚,将过去“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近年来,我国明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追查力度,腐败犯罪的惩治效果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本案被告人受贿10亿余元,其背后有一批行贿者。对于这些行贿者,如果其行为构成了行贿犯罪,那么无疑应依法予以追究。我们也从一审法院的新闻通报看到,涉及本案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已被提起公诉,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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