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威专家解读张中生案一审判决(3)
《法制日报》记者:本案中10亿元赃款财物,追缴程序是怎样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加大了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请对此作出评价。 高铭暄: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追缴程序包括两种:一是被告人在案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缴赃款赃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适用特别程序专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本案中的10亿余元属于受贿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目前办案机关已查封、扣押了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8.28亿余元。由于被告人在案,因此对于这些财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以后上缴国库。对于因被告人挥霍未能追缴的3.5亿余元其他赃款赃物,应当继续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了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实现了对腐败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和赃款赃物的双重追究,取得了积极效果。例如,仅2014年,我国针对境外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犯罪分子开展“猎狐2014”行动,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这对于腐败犯罪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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