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威专家解读张中生案一审判决
3月28日,张中生案一审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从判决的法理依据和我国刑事法律政策走向及法律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和解读。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法理依据。在慎重适用死刑的背景下,如何看待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展现了怎样的反腐新气象? 高铭暄: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体现在受贿罪的立法中是受贿行为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此案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当前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工作。不过“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强调的是死刑适用要严格控制要特别慎重,而不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完全不适用死刑。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对于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分子,该适用死刑的要坚决依法适用;另一方面反映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慎重,新闻通报表明了一审法院审慎考虑了被告人各方面的情况,体现了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进行了慎重考虑、认真研究和严格把握。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在此过程中,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等主要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进行了重新设置。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更加严格和慎重,体现出“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贪污罪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对腐败犯罪也作了“从严”规定,体现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要“当严则严”“宽中有严”。此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宽严相济是今后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方向。 《法制日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胜利,一大批腐败官员落马,其中不乏贪污受贿以亿元计的大贪官,也不乏影响恶劣的主动索贿者,但之前未曾有过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一些老百姓提出,是不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就基本不对贪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对此您怎么看? 高铭暄:死刑立即执行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从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角度看,死刑通常只是用于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腐败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主要侵害的是职务的正当性、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这与死刑所要剥夺的被告人生命通常不具有对等性。也正因为如此,对腐败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本没有对腐败犯罪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原因。不过我国正处于新的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高发多发,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经济在国民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此社会形势下,我国保留对腐败犯罪的死刑又具有必要性。对于那些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犯罪被告人,如其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仍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今后是否对贪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要根据贪官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但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取向不会改变。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赵建忠提起公诉 07-12
- 社保中心职员分46次蚂蚁搬家"搬走"社保资金270万 04-24
- 忏悔书连写10个"对不起" 安徽开审一起处级干部贪贿案 12-09
- 最高检与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摘要 01-31
- 大年初一放火杀人致7死1伤案嫌犯被批捕 02-08
- 答记者问:汇聚实现强国兴军的强大正能量 10-13
- 最高检:与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05-25
-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抽检将努力覆盖不同区域 01-23
- 湖北宜城检察院监督水利部门移送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1-21
- 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再上新台阶 03-31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