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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难题如何解?(2)

2019-08-26 16:0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高空抛物致人死伤后该找谁担责 
  重庆郝跃案,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此案在全国司法界曾引起高度关注和争议。 
  2000年5月11日凌晨,郝跃在家门口的重庆学田湾正街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无奈之下,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郝跃最终胜诉,但22户人家的赔偿款,直到近几年才陆续落实。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正式施行,其中对高空抛物致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法第87条提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郝跃案与之后的诸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起,促成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制定。 
  郝跃案距今将近有20年,但这些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从未间断。而每次类似“全楼居民一起赔”的判决出现后,总会引来一阵热议。 
  “具体的侵权人一般无法确定,若受害者因此无法得到救济,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弥补损害的精神。”张力介绍说,当时立法的主要考量在于实现利益衡平,让高层建筑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或者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信息搜集和揭露成本更小,更有利于揭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同时也可以促使建筑物使用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相应风险,加强对其他住户的制约监督,从而预防损害的发生。 
  针对这一具有“连坐”性质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社会对此一直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这是充满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有人认为这一条文极端不公平。“这两种看法都有失偏颇,这是面对我国公民高空抛物后,致人损害又不敢于承认自己所为的道德水平实际情况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条文。”他说。 
  张力认为,受害者可依侵权责任法得到最后的救济,一般不会执着于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这客观上削弱了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案中切实履行职责,查明案件真相,将加害者绳之以法的动力。“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高空抛物是民事责任,因而一旦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事件,公安机关就不再介入,任由民法处理,就会形成举证难题。”杨立新说,高空抛物其实是个刑事问题,公安机关要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查找真正的抛物人。如果能够确定相关责任人,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现实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情形非常复杂,抛物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其次,要考虑肇事者的主观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随意抛掷酒瓶,就可能涉嫌犯罪。 
  “追究抛物人刑事责任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即所收集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也只能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强调说,能否将高空抛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畴,还需要多方考量,比如要判断高空抛物的具体地点,是否属于人流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属于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要考量抛物所在楼层数、所抛物的性质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致害性影响因素。 
  记者注意到,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熊孩子”高空抛物的情况,比如“11岁女童24楼扔苹果意外掉落,致一女婴重度颅脑损伤”事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的,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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