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2)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在地(市)一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根据公民法律服务需求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单独设立的,名称统一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委会或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同时注重发挥好村(居)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作用。 (二)功能职责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实体平台基本职能和拓展职能,均要注重将法治宣传融入为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鼓励在平台建设上突出自身优势业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并可依托实体平台推行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覆盖面。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具体包括: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结合实际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6.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 8.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9.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在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包括: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作为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的法律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4.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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