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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出台“十一条意见”服务营造企业发展环境

2017-10-13 21:2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杭州10月13日电(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史隽)“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自主经营权、创新权益……”今天下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一项具体成果,为浙江所有的企业家们送上了一颗“定心丸”。
  《意见》共有11条。浙江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为工作着力点,探索有效途径,创新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方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刑事犯罪;重点惩治黑恶势力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手段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家财产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涉及企业家财产案件的民事审判、执行监督,重点监督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执行处置标的物、错误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等案件;加强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通过打击犯罪,法律监督、案例宣传,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因职工与企业矛盾,采取极端手段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村霸、行霸、市霸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强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提请逮捕的企业家,切实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应当羁押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对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意见》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加强对企业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强化对涉及企业家享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企业家拥有自主经营权是企业自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意见》指出全省检察机关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各类犯罪;通过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在企业经营行政审批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干预企业家自主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为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不受干预保驾护航。
  《意见》要求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办案,采取送法到企、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延伸检察职能,引导企业家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家做到既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又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地防控企业经营重大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综合监管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拓展监管的广度和维度;及时报送检察环节有关影响信用评价的数据,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评价机制,约束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通过履职,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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