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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旅游立法:应与宗教活动区

2013-07-29 16:06来源:浏览:手机版

旅游法草案关于旅游概念的规定太宽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应对旅游活动作出明确界定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建言,要处理好宗教活动和旅游活动的关系,避免旅游业的多头化管理。

旅游活动应与宗教活动区分开来

卓新平委员说,在旅游业发展非常繁荣的大好形势下,也应该看到旅游市场比较混乱,其中一种现象就是把宗教活动完全等同于旅游活动。有些地方把宗教场所圈在旅游景观之内,乱收高价门票,把寺庙道观等打包上市,对此群众意见较大,社会影响很不好。卓新平委员认为,制定旅游法时应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将草案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修改为“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活动、参观宗教场所”,以此把宗教活动和旅游活动区分开来。在景区门票管理方面,卓新平建议增加规定,“景区对宗教场所组织的宗教活动不应当收取门票”。

汪毅夫委员也强调对于宗教旅游这个概念一定要斟酌。“实际上参观宗教活动场所与参加宗教活动是不一样的,在旅游当中有很多是参观宗教活动场所,而不是参加宗教活动,这两个概念一定要界定清楚。”汪毅夫说。

管国芳委员也建议,对宗教场所和旅游景点要有区分。她指出,一些宗教场所和文化旅游部门经常因为收费问题发生矛盾,在旅游法中应对宗教场所和旅游景点作出明确界定。

冯长根委员指出,现在有一些旅游场所实际上和宗教场所交叉在一起。“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旅游者对宗教不尊重的行为时有发生,实际上很多情况是导游把宗教内容以互动形式(参拜、抚摸等)强加给旅游者,在景点设置上也把宗教内容强加给旅游者——不管你想不想拜菩萨,都得拜,不拜就很尴尬。”他说,现在一些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不管是不是宗教场所,导游都让旅游者在这里摸摸,那里摸摸,或者进行崇拜性参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导游有时还向旅游者灌输不科学的内容,比如“我们这里有多少人拜了菩萨考上大学了”等等。导游的语言要科学、真实,导游介绍宗教应是文明健康的内容,如果加上那些瞎编的、不科学的内容是不应该的。把信仰、宗教和旅游毫无规范地结合在一起,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冯长根表示,制定旅游法一定要将旅游和宗教区别开。既要尊重宗教,又要尊重历史的真实和文化的真实。他建议在草案“旅游经营规则”中增加规定,非宗教场所作为旅游点不能有意设置用于让旅游者互动的宗教性的崇拜物。不介绍、传播迷信、低俗、暴力、不科学的内容,导游的语言要科学、真实。同时规定,政府和旅游部门应该监督和审核对旅游景点历史文化宗教内容的导游性、介绍性和宣传性的内容。

解决旅游行政部门多头管理现状

张美兰委员说,要解决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多头管理的问题。因为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旅游市场多头管理现象突出,她建议进一步加强旅游管理的统筹和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做到各部门有法可依、职责明确、共同推动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张中伟委员建议要加强综合协调。他说,旅游业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区域性强,涉及面广。要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监管和服务的关系,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综合协调。因此,他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现在各景区的管理体制是不一样的。他建议在管理体制上应以景区所属的政府管理为主,责权一致。

龚学平委员建议立法要明确建立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的协调促进机构,重点解决组织构建、职权职责和运作机制的问题。他说,从目前来看,旅游涉及的行业比较多,涉及的部门也比较多。发展旅游业不仅要强调行业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协调促进机构和机制。龚学平建议,在政府层面成立旅游发展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的方式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由与旅游业关系密切的部委办局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分管领导担任,旅游局是委员会的办公室,负责向它报告情况并提出初步方案,具体负责落实执行这个机构所作的决定。

厘清旅游概念是旅游立法的关键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游与旅游经营活动,包括在境内组织的出境旅游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在审议中,常委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关于旅游的概念规定得过于宽泛。

姒健敏委员认为,草案关于“旅游”的概念,其实更像是一个“旅行”的概念,凡是离开常住地到外面去从事任何活动都算旅游了。他建议要再斟酌。

郑功成委员也认为旅游概念的界定太宽泛了。“除了到外地去工作,好像只要行动就是旅游,开会是旅游、看病是旅游、探亲访友也是旅游、参与经济文化宗教活动等都是旅游,这样漫无边界,后面的法律条文就很难界定和落实,因此,应当大大收缩。”

胡振鹏委员说,“按照草案关于旅游的定义,我这次从南昌到北京开五天会,是来北京旅游了一趟。另外,许多人到国外从事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按照这个定义也是到国外旅游了。我认为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本身不是旅游,只有在这些活动之余的游览观光活动才算旅游,希望这句话要写完整、准确。不然的话,‘三公’消费中所有出国友好交往都变成旅游了。”

周声涛委员也认为草案中旅游的概念宽泛。他举例说明,比如现在各地提倡会务经济,开会不能叫旅游吧,如果开会叫旅游,不少干部整天都在旅游了。“我认为旅游的概念不能太宽泛,不能离开了家门就是旅游。”周声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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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旅游业始于二战之后,其旅游立法进程与旅游业发展过程相适应。西班牙、意大利、英国三国虽然立法传统和法系不同,但他们都是欧盟成员国,国内各地又拥有较大的立法权,其旅游法律体系都由欧盟的统一法令、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三部分组成。

总的来看,三国都将旅游法律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定。他们的旅游法律既有综合性法律又有大量的单项法规,包括了促进、管理和民事三个方面,涵盖了旅游资源和规划、经营管理、市场规则、旅游设施和服务、旅游者权益、导游服务和旅游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另据世界旅游组织介绍,旅游法律已经成为各国的立法热点。目前欧洲和美洲的旅游法律较多。

李祖沛委员建议 旅游法应对削价竞争作出限制规定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李祖沛委员建议旅游立法应对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削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

李祖沛说,目前旅游市场乱象很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包括削价竞争在内的不正当竞争。旅行社的诚信度很低,让旅游者上当受骗的各种陷阱很多。因此,他建议在草案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这两章中,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的规定,对削价竞争问题、合同虚假条款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及让旅游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作一些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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