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是否符合法律
本网讯 问:一对夫妻杨某和刘某复婚后签下了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复婚后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双方要互相尊重,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婚外恋情况。如发现一方出现婚外恋行为(情况),将给予另一方20万元的赔偿金,并在离婚时不得阻挠,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药店生意的全部所有权。”后来,妻子刘某拿到丈夫出轨的证据后,要求履行协议。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答: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互相之间形成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关系由于身份原因和普通人之间的关系不一样,但是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一般认为,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而关于人身方面的,比如离婚自由和对子女的扶养等,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夫妻之间不能约定。杨某和刘某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这是现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值得关注,但还要一事一议。 单纯就杨某放弃财产而言,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正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内容应该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用在离婚和子女的监护上就不合适。离婚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杨某有权同意或是不同意离婚,不能受协议的约束,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断的标准应该是夫妻之间感情有没有确实破裂,而不是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另外对于子女的监护权,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是不能任意被剥夺的。子女的监护应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而不能作为对某方过错的一种惩罚。忠诚协议中作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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