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3亩林地植被毁损 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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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青山绿我家园 2015年1月,张某挂靠福建省某机械工程公司,向福州某码头公司承包了一项山体平整工程。从当年3月至2017年5月,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造成越界开采林地面积49.3亩。经鉴定,原有植被已遭受严重毁坏灭失,林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及土壤、水文等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2017年6月,该案案发,同年11月1日,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长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张某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非法挂靠机械工程公司承包码头公司山体平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越界开采,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其不仅应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机械工程公司和码头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长乐区检察院聘请了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方案进行设计,对生态修复方案的费用进行了测算。2018年6月,该院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时,对张某、机械工程公司及码头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他们按指定方案对49.3亩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能按照相关标准、期限自行修复被毁坏林地的生态功能,由三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万余元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122万余元。 9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申请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充分还原案件事实,证明造成的生态损失。张某对刑事指控表示认罪。同时,三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11月14日,长乐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要求:三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生态植被修复工程方案修复涉案的49.3亩林地种植条件并补种植被,按造林绿化补偿方案营造沿海防护林带60亩、绿化带6440平方米,以上林木、植被均需依照相应规定抚育管护三年并经林业局验收合格。未按要求履行的,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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