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统一抚恤标准,不再分城镇农村
本网讯(特约调研员:隋晓丽)山东省近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烈属为每人每年231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1986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为每人每年5052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为每人每年50520元,红军失散人员为每人每年22790元。 通知要求,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1949年10月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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