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路桥原政协副主席叶正良案一审宣判
本网讯 10月14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温岭法院对台州路桥区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总指挥叶正良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13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9月8日起,叶正良担任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总指挥期间,滥用职权,利用指挥部所有的存单分别于2007年4月、2008年4月为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质押担保,后因上述公司无力偿还而使质押的存单被银行划去用于清偿债务,给国家造成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土地征用、拆迁等方面予以关照,以收受现金、购物卡、礼金等形式,非法收受浙江亚太房地产公司董事张某等人贿赂共计26.7万元。 温岭法院认为:叶正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448.33967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万元,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叶正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叶正良主动退还了20万元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叶正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叶正良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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