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公益诉讼提高违法成本:三人非法采砂牟利40万赔偿200万(3)

2019-07-18 14:1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该起案件中,我们对基于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水资源污染损失进行评估,可以说是公益诉讼领域填补空白式创新性突破,在国内尚属首例。”谈到该起案件的办理,鼓楼区检察院民行部门承办人颇为自豪。 
  “此外,非法采砂给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应当高于合法施工造成的损害,我们比照原环保部《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关于工程施工造成生物资源损失的补偿费用计算方法来确定该项赔偿标准,是较为合理的,也比较容易接受。”该案一名水生物领域的评估专家补充道。 
  诉请赔偿 
  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7月31日,鼓楼区检察院以王行福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徐静海、王前军、王行福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楼区检察院指出,徐静海、王前军、王行福等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长江干流生态资源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按最低数额主张赔偿费用,诉请三人按照其参与非法采砂数量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徐静海应承担207万余元的全部赔偿责任,王前军在非法采砂总额47%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行福在非法采砂总额5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评估费用4.8万元,由三人共同承担。 
  2018年11月23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行福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那段时间,除了我们在那里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外,还有其他采砂船也在非法作业,我们只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之一的王前军提出自己等三人不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王前军等人造成的损失,均是根据三人非法采砂的数量及活动范围评估得出,与是否存在其他非法采砂活动无关,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此辩解。”对于王前军的辩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如是答辩。 
  在开庭审理时,徐静海、王前军、王行福三人分别就损害评估数额、非法采砂数量等提出辩解,均被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证据予以反驳,辩解没有被法院采信。 
  2018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支持了鼓楼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请。王前军、王行福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二人认为自己作为徐静海的雇员,对其是否取得采砂许可证并不清楚,且二人从事相关采砂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王前军、王行福在案件刑事诉讼部分均认罪服判,判决已经生效,证明二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采砂,与徐静海属于共同犯罪。另一方面,本案中是属于非法雇佣关系,不应按照合法雇佣关系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应该是共同侵权,应当按照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比例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王前军二人的上诉意见,鼓楼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从刑事诉讼和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两个方面进行答辩,有理有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前军、王行福的上诉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后说法 

公益诉讼提高违法成本:三人非法采砂牟利40万赔偿200万

  在办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仅仅追究作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能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也无法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作为南京唯一办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鼓楼区检察院坚持认真履行“公共利益”守护者职责,以长江流域多发、频发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刑事犯罪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探索,在追究作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运用公益诉讼职能诉请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