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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就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 三个司法解释接受专(4)

2018-03-07 13:06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四是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首先,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违反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其次,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应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最后,出于审执分离的考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无效或应予撤销的,应当先通过诉讼认定,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是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即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问题六:您刚才介绍,明确允许当事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是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能否请您具体谈谈这一规定对执行和解制度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刘贵祥:允许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倡导诚实信用之风。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法院判决债务人甲要给债权人乙100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和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甲给乙一套住房,100万不再支付。如果不允许乙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会是什么后果呢?那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甲可以自由选择是履行原判决,还是履行和解协议。如果房价涨了,甲就选择不履行和解协议,由于乙不能起诉,所以只能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支付100万;如果房价跌了,甲就选择履行和解协议,用房子抵偿债务。

  换句话说,“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这与诚实信用原则完全相悖。所以,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的权利,实际上是赋予被执行人在和解时作出的承诺以法律约束力,是促使被执行人认真对待执行和解,避免执行和解制度成为拖延执行手段的重要保障。

  另外,通过诉讼解决执行和解争议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践中,有些执行和解协议非常复杂,完全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全新的商业安排,一旦发生争议,在执行程序中要得到彻底解决非常困难,经常引发异议、复议乃至重复申诉信访,对于这部分执行和解协议,通过诉讼解决反而成本更低。

  问题七:执行担保司法解释在规范执行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刘贵祥:和执行和解不同,执行担保在实践中产生纠纷往往不是因为理论争议大而是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法院操作不规范。为此,执行担保司法解释主要从严格形式、规范流程入手。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从而使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区分开;二是明确担保书的内容要求,强调必须有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三是明确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章程、决议,以便减少事后争议、扯皮的可能;四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同意执行担保的书面意见,促使申请执行人慎重行使权利;五是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担保财产,解决实践中办理登记不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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