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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就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 三个司法解释接受专

2018-03-07 13:06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问题一:执行难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春节后,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又有了大动作,一次性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能否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角度,谈谈相关工作的整体情况?

  刘贵祥:2016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通过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工作纲要》明确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出了实现目标的八项主要任务,为指导全国法院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提供了行动纲领。八项主要任务的关键一项就是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着力解决执行中因法律资源不足、法律空白点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的执行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执行行为失范等现象。为此,两年来,最高法院密集修订出台了近20部涉执行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包括网络司法拍卖、财产保全、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款物管理、财产调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保护产权等等,涉及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有力填补了规则漏洞,大大推进了执行工作规范化进程。日前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的三个司法解释,正是最高法院在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方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此外,由于现行执行司法解释零散繁多,而且几十年来,执行工作在实践、理论、体制、机制、手段等各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存在部分司法解释不能适应执行工作实践等问题,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我们对现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编写出版了有1000个条文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覆盖执行工作的各个重要节点,并自成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操作指引,我们还组织编写了有200个条文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涵盖了执行实施案件的主要办案环节。至此,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已经完成了完善执行规范体系的大部分工作。

  问题二:最高法院近期接连出台了关于仲裁的三部司法解释,请问这三部司法解释之间是什么关系?

  刘贵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手段,仲裁具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于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以及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仲裁与法院的审判执行并非两条不相交的平行线。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担负着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及执行的职能,包括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并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等。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6万多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5万多件。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63万件,仅2017年就收案近30万件。

  为了正确履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职能,积极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仲裁事业发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2017年12月至今,最高法院接连发布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从审查到执行的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

  三个司法解释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体现出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严格规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及执行,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并切实有效地规范了相关程序,保证裁判尺度统一,实现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及执行的规范、透明和公正。二是依法积极支持仲裁、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这是三个司法解释的共同基调,集中表现在: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采取严格把握原则,强调作出对仲裁裁决的否定性结论时要极其慎重、慎之又慎,并据此设计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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