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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就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 三个司法解释接受专(3)

2018-03-07 13:06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问题四:这次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中还包括执行和解司法解释,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执行和解制度以及它对于解决执行难有哪些作用?

  刘贵祥:通常,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权利。而执行和解是在强制执行开始后,再次给予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机会。如果被执行人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就不再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曾经得到国外学者的高度评价,这主要是因为执行和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有时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及时义务,只是暂时欠缺履行能力,但仍有继续经营的可能。对债权人而言,与其“杀鸡取卵”不如“放水养鱼”,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另一方面,信用体制尚未健全、执行联动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社会现实决定了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确定的,如果被执行人能够为履行和解协议提供一定的担保,申请执行人也往往愿意接受这样一个确定性的结果。

  第二,执行和解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被执行人有时只是因为商业扩张过于冒进造成现金流紧张,致使不能清偿债务,但其经营本身可能是很有效率的。通过执行和解,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喘息之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

  第三,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执行程序从查控、变价到分配都需要法院来主导,强制措施有时还可能激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而执行和解则强调当事人自愿协商、自己履行。相比之下,显然执行和解的成本更低。

  总之,执行和解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非常有限,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我们出台执行和解司法解释,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促进执行和解纠纷的公正处理。

  问题五:这次执行和解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刘贵祥:执行和解是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是统一法律适用,回应实践需求。因此,我们主要是从过往的真实案例中发现问题,并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思考和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具体而言,执行和解司法解释主要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五个争议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则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

  二是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可以说,明确允许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是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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