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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就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 三个司法解释接受专(2)

2018-03-07 13:06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当然,三个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各有侧重。第一和第二个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审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进行规范,而本次出台的第三个司法解释则是对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进行规范,包括适当调整执行管辖、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时的处理方式、申请不予执行主体范围的适度扩大,以及明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衔接程序等。

  问题三:能否请您整体介绍一下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重点解决了哪些突出问题?

  刘贵祥:整体来看,《仲裁裁决执行规定》重点解决了以下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多措并举,遏制对不予执行程序的滥用,防范规避执行行为。一是首次限定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以往,被执行人在执行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程序因之随时会被中断。本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只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如果案件已执行终结,则不能再申请不予执行。二是统一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在前面也有提到,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各地法院在审查标准把握上不尽统一,有的还存在扩大适用的问题。本司法解释对此作了限定性规定,统一了法律适用和审查裁量尺度。三是明确不予执行申请的一次性提出原则。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出于拖延、规避执行的目的,以不同的事由反复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延滞执行程序。针对这个问题,本司法解释明确,存在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被执行人应当一并提出;否则,对之后提出的其他事由,法院将不予审查。四是做好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套程序间的衔接。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并存,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权益的周密保护。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两种程序的申请事由基本相同,如果当事人同时启动两个程序,可能就会产生重复审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效率。为此,本司法解释对两个程序的衔接问题予以了明确: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中,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其又以相同事由启动另一救济程序的,法院亦不予支持。当两个救济程序同时启动时,应优先进行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亦不再进行审查。

  第二,规定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防范虚假仲裁。实践中,存在以恶意申请仲裁或以“手拉手”虚假仲裁方式,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例如,两方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将本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裁决给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虚假仲裁的裁决予以强制执行,不仅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仲裁与司法的公信力。

  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非常类似。对于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对于虚假仲裁,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却暂无明确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的态度是一致的,强调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综合考虑民诉法的立法意图、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允许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为善意案外人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本司法解释就此作了相关规定。当然,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要从程序和实质要件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审查结果,仲裁当事人、案外人都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益。希望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监督、遏制虚假仲裁的作用,进而培育和弘扬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解决仲裁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给执行带来的难题。生效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是法院依法执行的根据。但一些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导致执行困难。对此问题,以往可能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只要出现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法院就不予执行,另一种是在执行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直接作出解释,但苦于没有相应的规范予以遵循,极有可能出现执行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正是因为充分认识到上述问题,本司法解释列举规定了属于仲裁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情形,并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文字、计算错误以及裁定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不是简单的以内容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而是引入仲裁庭补正说明机制,以及法院调阅仲裁案卷查明机制。经过这两个机制仍然无法确定执行内容的才驳回执行申请。这也体现了对仲裁裁决应执尽执,支持仲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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