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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这样的公证有效吗?(5)

2017-08-24 13:48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2015年6月,高春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以公证处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进行赔偿。“实际上就是希望撤销公证。”高春河说。

  庭审中,高春河请求西城法院对杨某某2010年8月做公证时的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4月5日,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这份司法鉴定,2016年5月20日,国立公证处终于撤销了这17份公证书。

  撤销后,高春河多次要求国立公证处对被撤销的公证书予以公告。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但是,对高春河的要求,国立公证处未予答复,撤销也未予公告。

  2017年3月8日,高春河诉国立公证处案调解结案,因公证办理中存在过错,国立公证处一次付给高春河100万元。

  2015年8月27日,高春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警方已受案。

  高春河说,“公证处、公证员犯了这么多的错,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为什么没人追究他们的责任?”

  事实上,相关人员正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4月,针对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公证员李铁林、冯跃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实习生 刘言 记者 刘万永)(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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