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这样的公证有效吗?(4)

2017-08-24 13:48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国立公证处承认,在接待过程中态度不好,在复印卷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当事人的情形,高春河在复查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国立公证处向高春河赔礼道歉,表示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并对他们民事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复查发生的鉴定费等补偿70万元。

  当天,国立公证处向高春河书面赔礼道歉。国立公证处表示,经过复查,公证员没有向杨某某发送受理通知单以及送达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2010年8月2日,在杨某某不知道儿子死亡也未告知的情况下,为她填写公证申请表、代书《放弃财产权利声明书》、制作询问笔录,违反继承公证相关程序。

  国立公证处称,8月16日,公证员为弥补程序不规范,再次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谈话进行录像。谈话中,公证员没有告知杨某某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违反继承公证相关程序。

  关于公证录像的篡改问题,国立公证员解释称是他人在刻录过程中进行了删减。但承认“将该录像和与该录像内容存在不相符的‘谈话记录’存入公证卷宗,违反了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立公证处承认,公证卷宗中杨某某的病历是公证员在公证办结后,当事人有异议时,公证员让另一当事人提供的,也违反了公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而在公证卷宗内《国内公证案件审批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公证员在“精神医疗诊断证明”一栏上划勾,实际没有“精神医疗诊断证明”。

  至于为什么会给一位老年痴呆症患者进行公证,国立公证处的解释是,“公证员本人陈述,通过与杨某某谈话,认为她精神状态正常,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立公证处称,对于公证员执业不规范、办理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和过程,“深表歉意”。

  “我们接受调解,完全是为了得到公证处承认过错的复查决定,最终违心接受以赔偿代替处罚的条件。”高春河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在高春河看来,公证处承认了这么多违法问题,公证书完全应该被撤销,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顺利。

  达成调解协议后,高春河多次提出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不再就此案给予任何答复。

  “如果他们早些撤销违法出具的公证书,我就不会浪费这么多年的大好时光。”高春河说。

  难以追究的责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高春河曾就弟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认为,虽然国立公证处对公证员执业不规范、办理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和过错深表歉意,并真诚道歉,但并未撤销其公证文书。在不能否定杨某某放弃继承行为效力的情况下,两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该院还引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