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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这样的公证有效吗?(3)

2017-08-24 13:48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二审败诉后不久,杨某某病逝。

  艰难获得的证据

  2014年5月,历经多方投诉,经公证处允许,高春河得以查阅了部分公证卷宗,观看了杨某某办理公证时的录像。他发现,录像明显经过剪辑。

  他从公证处拿到了录像的DVD光盘,随后申请司法鉴定。

  当年7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光盘视频存在10处不完整”。

  9月12日,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录像多处不连续,在12分52秒前后语义不连贯,在5分18秒时老人语音突然中止。

  鉴定报告还显示,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均为2011年4月4日11时许,距公证时间已过去半年多。

  因为这两份鉴定,2014年11月26日,高春河从公证处取得了更多的材料,包括谈话记录、国内公证案件审批报告、公证文书送达回执、杨某某家庭录像光盘一张、病历卷宗一册等。

  在这些案卷材料中,高春河发现了更多的问题。

  2010年8月2日,杨某某还不知道儿子已经死亡,当天公证员冯跃也未告知她儿子死亡的事实,杨就已经填写了公证申请表、《放弃财产权利声明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高春河质疑,一个不知道儿子已经去世的人,怎么会申请放弃继承权?

  在公证材料卷宗的病历里,高春河发现了母亲住院的病案,确诊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和2011年1月7日,却出现在了2010年8月的公证材料卷宗中。

  这明显是后塞进去的。

  针对诸多疑点,高春河再次申请公证复查。

  2015年1月12日,国立公证处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杨某某已经病逝,高春河不是继承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因为录像被鉴定为篡改,高春河要求公证处出示原始录像。

  2015年3月3日,高春河终于拿到了原始录像。对比发现,公证处提供的光盘中删除的多处片段,均为杨某某表现明显痴呆,语无伦次,显示出没有正常认知能力的片段。

  高春河还发现,公证员伪造了询问笔录。

  如公证员冯跃问杨某某:“前两天不是上我这来过一次吗?把他们俩的财产说一下是不是?”

  录像中,杨某某呆呆地发出了一声“噢”。

  然而,询问笔录却显示杨某某回答:“好,我想起来了,我来过,这是办事处。”

  难以撤销的公证

  证据在手,高春河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国立公证处。

  在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协调下,2015年5月22日,国立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承认自己在公证受理、谈话笔录、公证书制作、公证书送达、公证档案管理等方面违反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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