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这样的公证有效吗?(2)
一个老年痴呆的病人竟然做了公证,这样的公证有效吗? 难以获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杨某某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前述继承公证提出异议,申请复查。 9月13日,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2010年8月2日杨某某由儿媳陪同公证,被儿媳要求不对杨心理产生刺激,回避了高某某死亡的事实,而是采取了回旋交谈的方式征求对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意见,以此达到杨某某对儿子财产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证员考虑公证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见面谈话。8月16日,杨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将高某某死亡的事实告知了杨某某,杨表示认可并对儿子财产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复还表示,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文件,是公证实践的惯例,根据当事人的临场表现作出,是公证实践所不禁止的。因此,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不予撤销。 继承权的官司也有了结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证书,认为杨某某于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弃继承声明时不能确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杨某某已对继承权进行了放弃处理,现要求继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请复印公证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办公证员表示对其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高春河说:“我母亲是当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这个规定,我当然有权查阅档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投诉,拨打北京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后,2012年9月13日,国立公证处只将涉及杨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高春河,仍没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这时候,高春河才知道公证书多达17份。 在此期间,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国立公证处均书面答复称,“经研究决定,公证书并无不当之处,不予撤销。” 北京市公证协会也作出了相同的答复。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请。 “公证处不让你查档,找不到公证违法的证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全部败诉,像大山一样压着我们。”高春河说,“当时真绝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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