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或建“倒查责任制”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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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 会后,记者就条例重点和亮点专门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 南方日报:条例的立法过程有哪些特色? 王波:首先,省人大常委会全方位深入调研和考察。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赴北京就信访立法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取得其支持与指导;赴广州、东莞等省内12个市调研我省信访工作情况;赴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山西学习考察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赴香港、澳门、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学习考察其申诉制度的有关经验。条例一审后,赴北京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信访局征求意见,并向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征求意见;赴浙江、辽宁、湖南等省考察,学习了枫桥经验、沈阳经验;赴梅州、韶关乳源、清远连南和连山等地调研,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有关基层工作人员以及省、市人大代表和信访群众的意见。其次,社会各方面全方位地讨论和论证。召开了多场专题座谈会,请各界专家、上访群众和基层信访干部等有关方面进行讨论和论证,全程对新闻媒体公开,力求通过讨论找到立法的最大公约数。最后,有关高校全方位地参与起草修改工作。为汇集民智、反映民情,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提高法规草案的科学性,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立法基地起草专家建议稿。。 南方日报:条例关于诉访分离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诉访分离后,如何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的畅通? 王波:条例是第一个全面实施诉访分离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反映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谋划信访工作的要求。条例对诉访分离制度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应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八类事项,涉及到普通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方面,对这八类事项当事人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在此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还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 关于诉访分离后,为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的畅通,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这样的话,就直接将这些事项与法定的处理程序衔接上了;第七十条对国家机关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司法公开做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