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立法分区分级保护滇池 暂不收生态资源补偿
![]()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滇池实行分区分级保护。此前曾引发争议的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并未出现在该条例中。 滇池是中国第六大淡水湖,也是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内陆淡水湖泊之一。虽然1996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将滇池列入“三河三湖”重点治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滇池保护治理、开发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为此,云南省将原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滇池保护条例》提升为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明确了对滇池保护区进行分级划定保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确各区域管理重点,对一级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禁建”措施。 《条例》细化明确了昆明市和流域有关县(区)、乡(镇、街道办)的滇池保护责任;通过从外流域调水和增加滇池水量提高滇池正常运行水位;对滇池水域航行船只实行严格准入制,对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对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扩大现有综合执法范围,提高处罚标准。 为了解决滇池治理的资金缺口,《条例》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贷款、捐款、赠款和其他资金。 对于此前曾引发广泛争议的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灿章表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暂时不会收取这项费用。但今后政府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同时,也会考虑依法按程序报批决定是否收取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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