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明确8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施行。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了解到,该裁量基准明确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减少环境执法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高。 裁量基准对26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15种。 裁量基准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因突发事故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轻微超标排污、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根据裁量基准,上述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 2019年,山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6585件,罚款金额10.98亿元。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比如“某项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针对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罚”,2018年山东曾出台《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较2018年版,新版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提升,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原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不足,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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