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殷硕)5月26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协副会长,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车捷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

以下为访谈实录:
正义网:去年您针对企业资产托管人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今年您的议案聚焦在哪些方面?可以具体谈谈在破产法律这块的建议吗?
车捷律师:去年提出资产托管,和这次提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的手段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去年我也注意到,我们在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很多老百姓陷入到P2P,或者说集资诈骗,非法集资这些案件当中,最后钱收不回来。很多企业涉及的这个刑事案件,都是一些涉众型的金融风险案件。
那么问题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介入后采用刑事手段打击这些犯罪,但是同时,公安机关也限于他们的法律上的规定,他们只能对这些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在侦查期间,或者在刑事案件没了结期间,很多的民事案件都终止下来了。这些企业将来的资产,如何能有效地管理,企业也陷入到一个无序的状态。那么实际上,对于这个老百姓,对于债权人来说,造成很大损失,一直就是久拖不决。
我当时在想是不是设置一个资产托管制度。后来我也意识到,在我们国家法律上,对于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是有资产托管的规定的,但对于一般的企业没有资产托管的规定,那么今年我考虑从法律上路径解决,通过破产管理这个手段,还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也就说是在这些企业在涉及刑事案件,专案发生以后,能不能同时也启用破产手段,进入破产程序以后能够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这样的好处,就是说在办案期间,这些企业就有人来管理。
有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一个有效的管理,同时的话也能代表企业到外面去主张权利。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往往是刑民交叉的,有涉及到犯罪的一部分,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不涉及犯罪,是正常的,一些民事上的争议,或者说他把集资诈骗得来的钱,通过合法的手段借贷出去了。
这种情况下的话,如果光通过追赃的手段,显然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倒反而可以通过民事手段,那么通过民事手段,谁来作为这个诉讼的主体,主张权利的主体很关键。因为现在用集团诉讼或者代表诉讼的方式,涉众案件有成千上百,甚至是上万的受害者,不可能集体委托一个人。
我们这时候,如果引入破产管理这个手段,由破产管理人代表这些企业,第一个能对企业进行一个有效的管理,资产至少不会贬值,或者说不会受到更大的损害,那么将来刑事案件结束以后,作为破产管理人,他也能代表企业来对债权人进行一个有效的分配。
我这次提了这个建议,另外一个就是刚才讲的,就是从破产制度本身,我们怎么样完善破产制度,为现在疫情情况下的一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忧,更好地发挥抚慰联动的作用,实现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这个目标。
正义网::为推进依法防疫工作的开展,在构建疫情防控法律规范体系方面您有什么建议吗?
车捷律师:我在上个月闭会期间提过一个建议,就是这次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的信息化手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信息化、网格化、铁脚板是我们防控疫情的三大法宝。
但是我们在这个信息化手段起到很大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公民个人隐私的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不要泄露。
那么这些信息,都是关系到公民的一些个人的隐私,也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的信息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我也提出了一个建议,就是在我们防控的过程中,要注意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实际上是保护我们的网络安全。#p#分页标题#e#
现在数据和信息,这次民法典也谈到的,不光牵扯到公民的人格权问题,实际上将来有可能还是一个财产权。所以说,这些提醒有关部门加以重视。
正义网:对于即将颁布施行的民法典,您认为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车捷律师:民法典不光是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也是我们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这么多年来民事法律关系,不管是我们个人也好,公民个人和我们的法人单位也好,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那么,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如何规范,如何明确之间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十分重要的。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我们当时要建立民法典,民法典实际上是在我们之前的法律基础上,再吸收了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包括我们的司法解释,结合在一起。包括应对现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整合在一起的一部民法典。那么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相应的九部法律也要废止了,以前熟悉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继承法,养老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收养法,物权法,都要相应的废止。
这些法律都会纳入到新的民法典来,我们中国的法治进程过程中,就进入了一个法典化的时代。
这次亮点也是很多的,比如说像把人格权独立成篇,刚才讲到公民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包括我前段时间关心的人体胚胎、基因工程,这些都在民法典中都有了一些回应,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对百姓的关怀。包括我们日常中的一些小事,比如说高空抛物等。
另外,对于新常态下,我们经济建设发展,,新的一些经济的业态,我们也做了一些规范,比如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都做了一些规定。包括对于我们中小微企业,大家关心的融资难的问题,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也做了一些很明确的规定。另外,对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做了很多的规定,都是对我们老百姓,或者说企业也好,公民个人也好,近年来很关心的一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有所体现。
正义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我们知道涉众型金融犯罪带来的全局性风险较为突出,您认为检察机关在今后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着重在哪些地方发力?
车捷律师:去年我提到资产托管的制度,也是为了化解金融风险的。近年来发生的这些涉众型案件,特点是新型犯罪比较多,互联网犯罪比较多。这个不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很多是电话的形式,通过互联网方式,或者说通过一些,所谓的一些贸易方式,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方式来进行。
作为检察机关来讲,确实加大了专业上的力度。对于罪与非罪,要及时出台一些指导性案例,加以厘清。同时在很多案子里面,也要加大监督力度。因为很多案子里面是刑民交叉比较多,里面有刑事案件,或者基本是刑事案件,但是刑事案件过程中也牵扯到有一些民事上的行为。
那么怎么样能厘清里面刑民之间的一些关系,过去我们传统的思维就是先刑后民,只要是刑事案件一启动,民事案件全部都终止了。往往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也比较长,这种情况下的话,在这个办理过程中,很多的债权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能不能采用一些,综合整治方法,来保护债权人或者受害人利益,这也很关键。这就需要我们(检察机关)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和更精准的一些判断。同时,也要加大一些监督的力度,对于指导方案,甚至可以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可以提前介入,可以进行一些指导。(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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