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网讯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认为: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仍在我超市工作期间,超市未表示异议,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同于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期限签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当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劳动合同已终结,我方提出终止,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超市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正常的调整员工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没有给员工造成损害,员工提出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因此,就不应该赔偿。 「仲裁委意见」 仲裁委受理后,先后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与被诉人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订,双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社厅函[2001]249号《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2、超市全额退还收取的押金;3、超市支付员工每人每月2天的双体日加班工资,支付每人每月6小时共计9个工作日的夜晚加点工资,支付员工2004年3月份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和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的工资标准按冷水江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360元,小时工资标准4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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