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清算的应用】非破产清算的解散情形及审批权限
本网讯 【公司清算的应用】非破产清算的解散情形及审批权限
非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是公司的解散,即,外资企业出现了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致外资企业进入非破产清算的解散情形及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是应当停止积极活动,进入清算程序来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视为依然存续, 清算中的公司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民事主体。对此,公司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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