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本网讯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争论的最核心问题是立法宗旨。是“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这是立法者一开始就面对的难题。一方从技术上强调该法的“合同”性质,认为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另一方则从根本上强调该法的“劳动”性质,认为此法属于社会法领域,在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 另外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劳动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资本,弱劳动,如果法律平等保护这种不平等的关系,立法上倾斜,体现保护弱势球体劳动者原则。法律在保护上向他给予倾斜,恰好是为了更好的能够使双方相对的地位更加平等 保持劳动法上的宗旨,保护劳动立法的统一。《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在立法宗旨当中明确规定出来要保护弱者,这次《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规定,除了规定合同双方,作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更侧重于提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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