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性质改变不影响劳动者工龄
本网讯 网友“过眼云烟”:2009年3月我工作的某皮鞋加工厂被注销,成立了某皮鞋有限公司,除了单位的性质和名称有变动外,员工、经营范围、工作报酬等均未发生变化,续签了一年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要求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之前的某皮鞋加工厂与现在的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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