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次擅离居住地 粤苏两省三级院依法监督收监一社矫人员
矫正期间22次擅离居住地 社区矫正人员覃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后于2016年5月27日转入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继续执行。 2017年8月,黄埔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覃某存在脱管的重大嫌疑,遂展开全面调查。经查,覃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先后22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前往广西贵港、贺州,广东佛山、清远、江门等地,累计脱管35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黄埔区检察院遂于2017年9月11日向黄埔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黄埔区司法局于是向原判法院江苏省泰兴市法院提出了对覃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由于覃某收监一案系跨省异地收监执行检察监督,原判法院和社区矫正执行地法律监督机关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上产生分歧,致使该案陷入僵局。 2018年3月,黄埔区检察院将该案层报广州市检察院和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随即商请江苏省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江苏省检察院遂派员与泰兴市法院沟通协调。此后,黄埔区检察院在广州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重新调查核实补强有关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该案的证据链条。为推动该案的有效办理,今年11月1日,广东省检察院派员与黄埔区检察院检察官远赴江苏,与江苏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起到泰兴市法院协商。在两省三级检察院的推动下,泰兴市法院决定另组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审理该案。 11月27日,泰兴市法院裁定,将覃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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