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依法履职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制网北京9月7日讯 记者刘子阳 公安部官网9月6日发布公告,就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草案明确,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草案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此外,草案规定,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后果后,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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