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虚假陈述 花钱“买”教训
本网讯:近日,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出虚假陈述的徐某某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据了解,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中,被告艾某某陈述向原告转款500万元,原告徐某某否认收到被告艾某某500万元转款的事实,法官当庭告诫双方,将对虚假陈述的一方进行制裁,随后当事人就是否存在转款行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历城法院依法调取证据后查明,被告艾某某已于2014年1月7日将500万元转入原告妻子孙某某账号内。 当事人陈述系法定证据之一,诉讼中原告徐某某否认收到被告艾某某500万元转账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该行为已妨害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据此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徐某某罚款3万元。原告徐某某已于决定书下发当日将3万元罚款交纳。 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自然也会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其应当承担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妨碍到案件审理的,法院可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为其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编:李凤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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