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亚生诉林建民海事纠纷一案
文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生,女,33岁,汉族,渔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20幢2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民,男,26岁,汉族,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新盈村委会隆安村5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东,男,54岁,汉族,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新盈村7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工,男,43岁,汉族,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新盈村5队。 被上诉人(原市被告)林生禄,男,52岁,汉族,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新盈村5队。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经民,男,39岁,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居委和平街11号。 上诉人陈亚生因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的有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的诉权,有必要由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清后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 审判长 高江南 审判员 戴义斌 审判员 王 娅 二○○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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