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举报社保基金违法行为可获相关行政部门奖励
本网讯:山东省人社厅与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人实名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给予奖励。
该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退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等六大类违法行为都将列入举报范围。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责编:李凤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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