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一”小长假将至 法官提醒:劝酒有风险,酒友需谨慎
本网讯 “五一”小长假将至,很多人都会参加聚会,“感情深一口闷”这样的劝酒词大家耳熟能详,殊不知,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喝酒莫劝酒过度需担责 4月3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米东区人民法院和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各法院均办理过多起因劝酒引发的赔偿案件。因此,法官提醒:劝酒有风险,酒友需谨慎。 男子醉酒亡,组织饭局者赔偿 乌市米东区法院法官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乌市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不胜酒力的周某很快醉得不省人事。饭局后,席间两人将周某送回学校宿舍。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酒后坠崖亡,酒友担责 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让他开车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的办案法官介绍,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亲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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