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五中院:毒品犯“假上诉”为规避监狱服刑
本网讯 “ 今年1—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毒品案件63件,占二审收案总数的60%,同比增长45%;上诉二审撤诉案件28起,其中20起属于通过上诉后撤诉规避监狱服刑,占撤诉案件的71%。”近日,重庆五中院刑一庭负责人呼吁,毒品犯上诉后撤诉规避监狱服刑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建议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维护法律权威。 据悉,新刑诉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期限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新刑诉法修改前,余刑对应期限为一年。部分案件被告人为拖延羁押期限为目的,以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的形式,属于故意规避监狱服刑的法律规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上诉后撤诉规避监狱服刑现象,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建议,对案情简单的毒品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事实简单、定罪量刑清晰的案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方协调好办案程序,各环节均简化办案手续、流程,缩短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限,使被告人难以通过上诉来增加羁押期限从而规避移送监狱执行。对短期刑罪犯尽可能就近移送服刑。部分罪犯不愿去监狱服刑的重要原因是监狱距离住所地较远,不便于家属会见,对于罪犯服刑监狱的移送,希望监管机构能考虑罪犯居住地因素,对短期刑罪犯尽量做到就近服刑,有助于稳定其服刑期心理,有利改造。 重庆五中院呼吁,加大对在押罪犯的心理疏导。对因案情轻微、刑期较短的一审已决罪犯,注意关注其判前判后服刑心理变化过程,对出现心理异常的及时介入心理干预,辅以法制教育,帮其解开不愿进入监狱服刑的思想包袱,稳定改造心态,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建议,完善立法延长在看守所羁押执行余刑期限。部分被告人为避免余刑期间进入监狱服刑,故意采取启动二审程序的形式延长看守所羁押期间,规避新刑诉法有关规定。是否提出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但进入二审程序就提出撤回上诉的“假上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效率。建议立法完善新刑诉法运行期间出现的新问题,堵塞法律漏洞,维护司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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