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破除“灯下黑”
本网讯 日前,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通报湖北襄樊市国安局纪委书记驾警车肇事致人死伤等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灯下黑”是体制毒瘤。如果缉毒的贩毒、管钱的敛财、反腐的贪腐……长此以往,必将击溃公众的正义期待。毋庸讳言,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纪检监察部门既需要自我加压,主动严格要求自己,也需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减少“灯下黑”现象,进一步塑造纪检机关自身的公廉形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否则,其反面的“示范”效应,危害极大。 公权力只有在“玻璃房”里,才能保持最大程度的自我克制。不妨将公众参与的机制引入纪检监察工作的全流程,以内外两方面的监督合力消除一些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灯下黑”盲区。在反腐力度不减、反腐任务日重的现实中,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和作为,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反腐的成败。“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此言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座右铭。(石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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