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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本质属于消费歧视

2018-04-09 21:20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这在互联网行业叫作“大数据杀熟”。调查发现,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出行等多个价格易有波动的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且在线旅游平台较为普遍,而国外一些网站早已有过类似情况。在一些网站,大V在客服投诉等方面甚至享有特权。同时,还存在同一位用户在不同网站之间数据被共享这一问题,许多用户遇到过在一个网站搜索或浏览的内容立刻被另一网站利用并进行广告推荐的情况。(3月18日《北京青年报》)
  坊间有句俗语,叫“赚熟人的钱,吃生人的饭”,意思是说,一些生意人往往利用熟人关系打感情牌,忽悠熟人,从中牟利;同时,靠陌生顾客维持生活,面对陌生顾客提出一些要求或者砍价的时候,只要自己能够挣钱往往就会接单。显然,电商“大数据杀熟”的理念正是来源于此,尽管时代在日新月异,消费方式已经升级到高大上的网购,但不少商家的营销伎俩依然俚俗,见不得人,上不了台面。
  其实,不管是“大数据杀熟”还是“大数据欺生”,本质上都属于消费歧视,都违背了商业道德,违背了定价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电商对于商品或服务虽然有自主定价权,但也不能信马由缰,而是应该遵守最基本的规则和底线。《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区分情节轻重,具体设定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另外,《反法》《消法》《价格法》等法律对于捆绑销售、强制交易、虚构价格、欺诈销售等行为也都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列出了罚则。这些法律规定夯实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底线,而一些电商利用自己掌握的大数据信息看人下菜碟,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时针对熟人或生人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者在消费体验、权益保障等方面有所差别,这显然伤害了消费公平,都是对法律底线的践踏。平心而论,电商这么做,在一段时间内能够蒙蔽消费者,多获得一些利润,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当消费者知晓商家的营销伎俩后,就会用脚投票,商家的商业信誉和发展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做人讲究“老实常在”,做买卖也是这个理。不管是实体商家,还是电商,都应该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遵循定价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童叟无欺、生熟一致。同时,消费者应多个心眼,多看看商家的交易条款,多看几家,货比三家,选择货真价实的商家,不盲目相信熟人商家;当自己遭遇“杀熟”等问题时,应该积极收集交易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维权。市场监管、价格执法等部门则应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监督,发现“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依法介入,该规范的规范,该追责的追责,让商家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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