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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通过

2018-01-01 19:37来源:中国工商报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记者 冯 琳)记者从全国人大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2月27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并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其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新法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合作社规范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9.9万家,是2007年年底的76倍。目前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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