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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路径: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3)

2017-07-22 14:3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推动这些工作,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

 

  “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监管部门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设施,比如建立与金融科技存在紧密联系的金融业务的信息系统和检测体系。相关部门要逐步改革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缓解由于金融科技发展导致的跨界经营、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错位,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监管部门要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构建适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现实的‘监管沙盒’计划,鼓励新兴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创新,同时又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尹振涛说。

 

  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所在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很快,与人们生活也结合得越来越紧密。今年2月,支付宝曾表示,“希望用5年时间推动中国率先进入无现金社会”。目前,有一些城市已经相继宣布加入“无现金城市计划”。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如何在监管和创新之间找到平衡,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

 

  “我们不能以创新替代传统的监管过程和规范,这是不现实的。可以对传统的金融监管作出改进,但不能完全放弃。”荆林波说,关键在于找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点。创新与监管是左右手,互相补充,互相完善,而不是一种矛盾的关系,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未来互联网金融依然会基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不断向开放性和创新性发展,控制好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在创新与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

 

  “应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和强度,加强身份的登记、注册、认证等必要流程。如今互联网金融风险已经脱离于传统金融监管的框架,因此要提早转变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行业与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要紧跟互联网金融跨界与融合的步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动的监管机制,从而真正把控全局,达到监管的目的与效果。”荆林波说。

 

  荆林波认为,将监管工作不断推进,防患于未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点就是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上去,对互联网金融要了解,否则人云亦云没有独立运作的能力,对互联网金融不甚了解,监管也就无从谈起了。

 

  李爱君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多层次和多头监管,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协调机制与责任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分工及责任。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说是互联网金融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即良法之治、建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三个方面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之治就是通过符合互联网金融特征的立法来消解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建构监管制度是通过外部监管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通过完善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来消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最终,这三方面要形成合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李爱君说。(制图/高岳 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实习生 冯一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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