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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路径: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

2017-07-22 14:3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根据中金固收研究报告对近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通稿中的词频统计,“监管”提及28次,仅次于“风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此次会议上指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尚存空白

 

  “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稳居世界第一。”在近日召开的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高峰论坛上,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周宏仁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共有1.9万多家。从业态上看,现有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共有21类,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资产管理、网络众筹等。其中,网络借贷平台累计有6000多家,互联网资产管理将近3500家,网络众筹有800家。从活跃度上看,最近3个月的活跃用户有5.3亿人,最近一周的活跃用户有3.6亿人。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支付的累计交易额达到70万亿元。

 

  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推陈出新,现有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显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之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监管是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中之重。

 

  “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存在空白点。尽管近几年出台了一些针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特有现象的管理文件,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在政策方面一直有着比较大的空白。此次会议以此为重点,在我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一个巨大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评价中心主任荆林波说。

 

  “在当前形势下,金融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稳定、安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是由此明确了风险防范和强化监管的主题。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内容上看,防风险、强监管也占了大量篇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说。

 

  荆林波认为,互联网金融对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也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已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必须有相应的新对策和新技术手段。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平台等的监管,要搜集相关数据并加强数据分析。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着大量的互联网资源和素材,而监管者是不掌握的,监管者在这方面处于相对弱势。

 

  “从过去三四年的监管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仍然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空间。金融科技的形态将如何表现、科技与金融融合机制是如何演进的、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在哪里、风险传递的渠道有哪些,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者而言,仍然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性任务。”尹振涛说,总体而言,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多方协调的要求最高,同时,监管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也非常重要。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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