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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路径:平衡监管与创新是关键(2)

2017-07-22 14:3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科技的基础之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离不开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轻资产、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让人防不胜防。”周宏仁表示,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要着手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紧迫的监管技术问题。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与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尹振涛说。

 

  尹振涛认为应该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他说,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这也呼唤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最为理想的方式是国务院发起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其下可以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完善金融科技的创新与监管,并协调“一行三会”等相关部委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此次会议就提出了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尹振涛还建议建立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计划。

 

  据媒体报道,在2017年2月1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曾透露,北京市政府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所谓“监管沙盒”,指的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

 

  “我国目前具备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实施的基本条件,可以考虑进行‘监管沙盒’机制的试点,具体实施计划包括:确认‘监管沙盒’的责任主体,国内最为适合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与金融科技发展有关的部委也应该在‘监管沙盒’的主体群中;制订‘监管沙盒’的详细计划,将监管的流程透明化、标准化;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微观标准,甚至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来促进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设立监管客体的标准,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双重标准来遴选可能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企业,并将其纳入到‘监管沙盒’计划之中,实现创新促进和有效监管的结合;设立‘监管沙盒’的存量和增量处置安排,对于存量机构而言,采用设立标准方式将其纳入,对于增量机构则采取审批与准入结合的方式;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新型监管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同时又为风险及其应对留有制度空间。”尹振涛说。

 

  强化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相关部门要明确在金融科技领域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科技水平以更好应对金融科技可能引发的潜在金融和技术风险。监管机构重点在于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并内化为监管体系以及监管微观标准。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传染的风险,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及其监管科技应用的微观标准和技术指南。”尹振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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