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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2)

2017-07-02 14:0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第三,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中的核心亮点可以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取证手段时,及时向检察机关和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检察机关和法院启动程序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发现非法取证就把证据排除,这就叫刑事诉讼中的‘民告官’,又称司法审查。实质上,它保护了每个公民面对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能够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从而获得救济权利和机会,这是对公民权利最好的保护”,陈瑞华如是说。

  厘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两个阶段三层关系”

  “为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效行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辩护权,我们一定要厘清两个阶段、三层关系”,陈瑞华对记者说,“所谓两个环节是指审判前和审判阶段。在开庭审判之前,维持公正程序的机关是检察机关,而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维护国家司法公正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据陈瑞华教授介绍,在我国的法制制度中,审判前阶段给予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机会。一来,这助于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有效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二来,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向相对中立的司法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有效行使辩护权。但是如果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不愿在这个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他们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有利于被告人和辩护人调查取证、阅卷,把有关问题展示在公开公正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实现与公诉机关进行平等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那么,审判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对此,陈瑞华教授认为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一是,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尽可能早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从而保护其辩护权。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可以在整个审判前的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最大限度地充分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第二,如嫌疑人、辩护人不愿意在审判前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为了获取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效果,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可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机会,以此充分保护其辩护权。

  第三,对于嫌疑人在侦查和审判前阶段来不及调查取证或未能及时获得辩护律师介入的,为了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审判阶段设置专门程序,在律师帮助下他可以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两个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审判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更多的是给当事人更充分、更及时的行使辩护权的机会,而审判阶段是帮助那些在审判前没有有效行使辩护权、没有律师帮助的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补充”,陈瑞华说。

  公检法机关办案需转变理念 律师应树立程序性辩护意识

  “法庭审判是最好的学校。可以说《规则》出台后,对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执法办案提出许多新标准、新要求。对于各个机关而言,牢固树立法治底线意识,转变观念是第一位的”,陈瑞华语重心长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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