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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严格非法证据排除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

2017-07-02 14:0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那么,《规定》中的诸多亮点体现了怎样的法治目标价值?非法证据排除分为几个阶段?它对公检法司机关执法办案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

  对于《规定》的主要核心价值,陈瑞华教授用五句话高度概括:“第一,这是重大的制度突破,《规定》中多处内容体现了法院的权威中心地位,把侦查权关入法治的笼子。第二,在审判前和审判阶段分别构建了双重司法裁判体系。第三,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人员,剥夺了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第四,给律师提供程序性辩护创造了新的机会和空间。第五,给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的机会。”

  五大“亮点中的亮点”体现三个目标价值

  “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关心的是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规定》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发展和突破。在我看来,《规定》中有五大‘亮点中的亮点’值得广泛关注”,陈瑞华对记者说,

  所谓“亮点中的亮点”包括,首先,《规定》不仅把刑讯逼供具体化,还将“威胁”和“非法拘禁”手段跟刑讯逼供相并列,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个重大的发展和进步;第二,《规则》初步确立重复性供述(重复自白)的排除规则,并设定了两个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情况;第三,在审判阶段,确立庭前会议初步审查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需尽量在开庭前,避免在法庭上反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影响诉讼效率;第四,重新强调先行调查原则。即,被告人、辩护人只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且有充分法律根据,法院就要先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强调了程序性审查的优先性;第五,《规定》明确当庭裁决原则。被告人、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对侦查人员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做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而在法庭做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之前,法庭不得对有关证据进行宣读和质证,有助于维护程序性裁判程序的权威性。

  在陈瑞华看来,这五个核心亮点体现了三个目标价值。

  第一,《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侦查活动、调查取证,一旦出现违法取证的情况就应把证据排除,这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陈瑞华很有感触地说,“可以说,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跟冤假错案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它是因果相随的,要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除了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以外,必须在制度上防止违法取证,对违法取证行为要设定一定的法律后果,非法证据排除就是对非法所得的证据设定的法律后果,它可以有效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减少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这是最重要的考量”。

  第二个目标价值体在于,最大限度督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做执法、守法的楷模。

  陈瑞华教授认为,这次《规定》建立了比较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暴力、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要求检察机关在审判前严格排除,不得作为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根据。要求法院在审判阶段严格审查,发现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这是一个最典型的督促国家侦查机关遵守法律,并对其违法行为加以制裁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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