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车位不符合约定买卖合同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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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一审期间,法官依法到某广场地下车库就所争议的车位实地进行了查看,发现桑某所主张的车位号现显示为“Z××”,其周边车位均显示“DZ××”;某公司所主张的车位现显示为“AZ××”,但从现场及所拍摄照片可以看出,其中“A”字母有明显的更改,同时依据桑某所提供照片对比,某公司所主张的车位“AZ××”原为“DZ××”;虽该协议记载,车位具体位置见附图,但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某公司并未向桑某提供具体附图。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某公司返还桑某车位转让费20万元。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某公司有根据实际情况更改车位号的权利,但车位号的更改并不能变动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具体车位的更改,只能依据车位号的更改变更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的编号。 本案中,某公司依据车位号的更改来变更具体车位,明显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桑某对车位产生重大误解签订协议,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范围。此外,涉案车位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某公司作为管理者,理应对车位号由谁更改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车位号的更改系他人所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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