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拟建立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处理者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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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设专节明确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草案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草案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草案还明确,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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