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少年刺死校园霸凌者被判8年 法院:重视正当防卫
3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瓮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情况通报》,针对“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作出回应。通报指出,媒体和网民所关注的正当防卫、校园欺凌话题,我们高度重视。目前,被告人近亲属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们将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通报称,3月26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再调查”新闻,引起网民和社会的关注。该新闻中提到的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瓮安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了复查,并分别于2015年12月21日和2018年12月27日驳回申诉。 通报表示,涉案被害人及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对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及由此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我们深表惋惜。媒体和网民所关注的正当防卫、校园欺凌话题,我们也高度重视。目前,被告人近亲属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们将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此前媒体报道,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陈浩瀚(化名)与李尚可(化名)同是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2014年4月30日,因校园霸凌致两人互杀,造成李尚可死亡、陈浩瀚重伤二级。(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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