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赋予济南、青岛、烟台三市省级环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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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辐射类等项目须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或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流域、区域或行业限批。(责编: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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