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毒盐”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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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在明知不能食用的情况下,仍将包装袋上印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盐产品,冒充食用盐销售给附近村民食用!近日,这起“毒盐”案在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范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食用盐不能含有亚硝酸盐成分。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为盈利,在明知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标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盐产品,冒充食用盐销售给山东省济阳县某村附近的刘某某、时某某等7位村民。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销售的盐产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98mg/kg;经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销售的盐产品符合精制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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