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新车瞒缺陷,弥补能否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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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36000元购买了轿车一辆,但签订购车协议支付车款后,销售公司隐瞒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为弥补缺陷将属于召回范围的车辆修复后交付给我。请问此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能否主张销售公司退款并赔偿?
重庆 赵先生
答: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经营者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明知为缺陷召回车辆,却隐瞒了该信息,使得消费者作出了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车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者虽然在交付车辆前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仍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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