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第三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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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7月,江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尹某离婚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财产。后经法院调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了江某与尹某离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尚欠李某2万元,由尹某承担。该欠款在2016年底还清。如今已经超过还款日期,尹某并未偿还欠款。请问债权人李某能否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李某不是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李某申请执行的依据,法院不应当受理李某的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江某和尹某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江某和尹某夫妻双方,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侵害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无外部约束力,案外人可另案起诉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债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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